永安省林業局關于將永安省林業局部分林草種苗行政執法權委托給永安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實施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10-09 10:11:21 人氣: 作者:小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和《永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永安省林業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委托永安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以下簡稱受委托方)實施涉及永安省林業局權限范圍內的部分林草種苗行政執法權?,F將有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涉及永安省林業局權限范圍內的林草種苗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良種選育、生產經營、質量監督等有關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有關的執法檢查相關工作。
二、委托期限
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委托權限
受委托方對本公告第一條委托事項組織開展行政執法。
四、委托實施區域
永安省行政區域內。
五、其他事項
1.日常行政執法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方名義開展行政執法相關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行政執法。
3.委托方對受委托方開展行政執法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發現受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職權過程中遇到問題應與委托方加強溝通、積極解決。
5.行政處罰法制審核由委托方法制工作機構實施;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由委托方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委托方實施;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永安省林業局
2022年10月8日